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设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省市相关规定及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计管理工作是对承接基建处涉及设计相关任务的设计单位的设计质量、进度、投资以及设计服务的及时性等进行管理。
第三条 设计合同中设计单位的义务及责任相关约定应包括但不限于本细则的规定内容。
第四条 设计单位管理的管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使用单位直至设计尾款完成支付。
第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向基建处提供完整的符合各项技术规范及设计任务书要求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第六条 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任务后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报基建处,在编制工程设计进度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设计进度计划延误各种因素。
第七条 设计单位承接的基建处设计任务,必须按照合同安排专门的项目联络人与基建处联系,设计负责人如有变更必须向基建处提交纸质变更申请并经基建处同意。
第二章 规划方案报建阶段设计管理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选址、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批阶段,设计单位应按基建处提供的1/2000地形图,向基建处提供:(1)项目的总平面图(蓝图),其各项技术指标完全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2)项目的用地范围线图(含电子版)。设计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保证基建处能够一次性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 在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基建处设计任务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充分征求基建处、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单位意见,指导相关单位进行提资,并配合基建处完成方案设计审查工作。
第十条 在建设规划方案审查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规划设计条件按基建处提供的1/500地形图,进行项目的方案设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基建处提供数据完整且符合规范规定的规划(建筑)方案技术审查资料(包含日照分析图件、面积指标结论、海绵城市设计技术资料,外立面色彩、材质说明,项目效果图,日照、面积指标、海绵城市设计承诺书、承诺表、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三维数字模型及效果图等)。如果项目的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部门的审批要求,设计单位应积极响应基建处通知,积极配合基建处与规划部门沟通,并按规划部门的意见要求,解决方案审批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将结果向基建处汇报,并向基建处提交最终修改的方案图及相关资料。以便基建处能够再次送审,并一次性领取《方案审批意见书》《方案批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 涉及规划方案协助审批的,设计单位应按基建处要求,提供完整的建筑设计方案图包括消防、人防等相关图纸及相关资料,做好方案协助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修改及完善工作。以便基建处能够一次性领取各项审批意见书。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对出具建设项目的面积、绿地、日照校核报告及海绵城市等相关技术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在方案公示阶段,设计单位应根据基建处的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公示资料,直至项目公示完成。
第十四条 在绘制核位红线图阶段,设计单位应向基建处提供完整的符合市红线办要求的方案图,以保证基建处一次性领取核位红线图。如果出现图纸上的技术问题,设计单位应按基建处的要求配合基建处与红线办技术人员进行沟通,解决红线绘制中图纸出现的问题,并将最终结果报告基建处。直至基建处领取核位红线图。
第十五条 在办理领取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按基建处提出的要求,出最终版建筑方案图,送交基建处。
第三章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管理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须按照规划许可、设计任务书及合同约定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须通过设计审查后方可进入下一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无条件地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基建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提交符合设计深度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充分征求基建处、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单位意见关于使用功能及管理要求的相关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完成需求提资,充分对接,设计到位,参加基建处组织的读图会、协审会、交底会等各类技术会议。
第十八条 在勘察招标阶段:设计单位可参考基建处提供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根据岩土勘察规范提供相关技术要求,向基建处提供:(1)勘察委托书及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要求、(2)勘察探点布置图、(3)勘察清单编制疑问回复,并最终出具汇总答疑的纸质版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依据审查通过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施工图设计,基建处根据设计进度计划节点检查设计进度,设计单位至少在设计延误发生前5天提前告知基建处。在工程设计进度发生延误时未提前告知基建处的,基建处要求设计单位按合同赔偿违约金。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合同内的工程全部内容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可以将除主体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进行设计分包,专业设计分包前需获得基建处书面认可,专业设计分包只能分包给具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所有的设计图纸均需并通过相关的图审,施工图设计深度必须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施工要求,不可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不得以详厂家二次设计、不得以甲方自理等方式弱化设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中涉及的所有设备、产品厂家品牌若需要基建处确定的,设计单位须参与把关,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技术指标如需参照材料设备品牌及生产厂家设计应在图纸注明“相当于”,且引用的品牌应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设计中所涉及的工程施工工艺、方法、技术及材料原则上应尽可能采用成熟工艺、方法、技术及通用材料。在确保投资控制和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或地方规范规程标准及使用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可适当选用新工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并应经基建处书面认可。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交付的设计文件须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及图审机构审查。若未达到设计深度及质量要求,或造成设计浪费,设计单位应无条件地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基建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改。若设计单位不能在基建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时,基建处有权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其费用从本合同设计费用中扣除,并且基建处根据设计合同相关条款有权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清单编制过程的答疑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3个日历天,有补图4个日历天)内回复疑问,涉及需要变更和补图的疑问,设计单位在提交回复及图纸的同时应出具交底情况纸质说明(包括变更及补图汇总、变更原图图别图号、变更内容及范围),最终提交基建处的施工图纸应包含所有答疑过程所涉及内容,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与答疑的一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由项目设计负责人或联络人向基建处一次性提交符合合同份数施工图纸及电子版光盘,并对图纸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一次提交完整图纸,设计单位应提前出具纸质说明,并最终由项目设计负责人或联络人汇总后一次性提交。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认为有必要分标段进行施工招标的话,则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分别提交招标项目所需的图纸、文件资料,满足招标人的招标需要。
第四章 施工阶段设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特别对施工重难点、新工艺、新技术应进行技术交底,具体见附件《设计交底要求》,被交底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工作,对于建设、使用、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图纸、施工工艺等问题作出明确意见,并于3个工作日内回复图纸会审疑问。
第二十八条 工程施工时,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基建处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基建处要求设计单位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设计单位须无条件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常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如有不尽其职或虚挂其名的情况,基建处有权要求调换具有相应资历的人选的权利,直至有权要求设计单位退场并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三十条 设计单位保证施工图设计满足施工要求,如施工单位认为设计深度不够,基建处或监理单位确认深度不够时,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设计至满足施工要求为止。由施工单位出具的专业设备等深化图纸需由设计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凡建设、使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提出的各类设计变更及建议,最终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或须经设计单位确认。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函件,需出具变更时,对于一般设计变更,设计单位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设计图纸;对于较大、重大设计变更,设计单位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设计图纸;对于特殊、复杂的设计变更,可根据工程实际约定完成设计时限。
第三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设计变更文件台账,满足信息化管理要求。设计单位应在清单答疑完成后招标图纸提交前,工程完工后结算资料提交前各进行一次变更、补图汇总,并向基建处书面提交汇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设计单位违反上诉规定,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若设计单位多次无法完成或未按时完成基建处交办的设计任务和设计变更任务时,基建处有权委托其他设计单位设计,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基建处直接付款,该项费用从设计费用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设计单位因设计原因造成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设计单位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设计单位违反现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或设计无法满足报规承诺指标,对学校造成损失者,基建处报学校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及生产厂家,涉嫌违反廉洁纪律的,基建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设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设计过程中不得向施工方介绍指定分包商和供应商。
第四十条 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廉洁和保密有关规定,涉嫌违反廉洁和保密规定者将由基建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设计交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