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是指使用学校基建与维修经费(含水电、绿化)和使用基建合同专用章的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归口基建与维修处(以下简称基建处)、后勤管理处(以下简称后管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余区管委会)等职能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相关的工程勘察、测量、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设备采购、服务等种类合同。
第二章 合同草拟
第三条 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该类建设工程项目应采用已有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
第四条 部分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可由基建处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提供合同核心条款内容并组织审核,就相关条款征求依法治校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意见后订立统一的合同范本。合同范本经基建处处务会审定(达到学校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合同范本还需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原则上短期内不再进行更改。
第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合同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或解除条件、支付与结算、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份数等内容。
第六条 凡通过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其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内容保持一致。不实施采购的项目,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审核与签订
第七条 基建处负责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专用章管理,负责合同行政审批与流转协调,对合同用章进行登记备案。负责对经费全部从学校基建与维修经费列支的工程项目相关合同的合同名称、核心条款、签订时间、合作单位及法人、账号等信息进行审核。合同文本审核后,由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八条 由校内其他单位负责实施但经费由基建处工程项目经费列支、以及建设经费部分由二级单位分担的工程项目相关合同,由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基建处提供的合同范本对合同名称、核心条款、签订时间、合作单位及法人、账号等信息进行合同审核,然后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后管处、余区管委会)按第七条流程进行复核后签订;经费全部由二级单位自筹的工程项目,由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基建处提供的合同范本对合同名称、核心条款、签订时间、合作单位及法人、账号等信息进行合同审核,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基建处办理合同用章及登记备案手续;余区管委会与后管处管理范围内的相关工程合同,由两单位按照职责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到基建处办理合同用章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 合同编号
第九条 为便于合同的统一管理,加强合同识别、追溯和控制,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实现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凡使用基建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进行科学编号,使其具有唯一性。合同编号规则如下:

第十条 合同名称代号。按照采购权限和模式,结合实际情况对合同名称分类如下:
(一)集中采购合同(代号JC):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合作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分散采购合同(代号FC):通过分散采购确定合作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框架协议(代号XY):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合作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签订的年度维修服务协议,以及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供应商签订的年度服务协议等。其特点是约定一定期限内多次交易的通用条款,具体项目需通过签订单次委托合同执行。框架协议需与单次执行的具体项目合同区分编号。
(四)委托合同(代号WT):框架协议下单次执行的具体项目合同(如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以及由于管理需要,委托授权受托方处理特定事务的合作协议,如委托专业机构负责招标代理、法务纠纷代理或委托行政审批(如委托第三方办理规划许可、评审等)。
(五)代建合同(代号DJ):适用于建筑使用权或所有权为学校,但非学校直接承建的工程项目,由代建方承担类似“项目管理总承包”角色,并与学校签订的建设合作协议。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一条 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十二条 基建处、余区管委会、后管处及各自主实施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相关合同的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管理。各执行单位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对方出现严重违约、不接受违约处罚或不能履行合同等情况,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并上报分管校领导。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执行单位对发现的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罚则不可操作、约束力不强等问题进行汇总,在3个工作日内向基建处提出修订意见或建议,由基建处在后续项目中及时修订相应条款。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由合同执行单位组织与对方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签订合同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根据相关规定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沟通,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补充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九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相关执行单位负责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需校园重大基本建设及维修工作例会审议,并依需报学校会议审定。会议通过后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代表签章并加盖双方合同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执行单位需做好该文书执行情况的跟踪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相关执行单位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相关执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八章 合同管理与保密
第二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各执行单位负责将合同发放给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同时将编号、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及时交基建处档案室存档,由合同执行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将采购合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时间、份数、罚则、合作单位等信息)录入合同管理系统。合同归档后原则上不对外借阅。
第二十六条 相关人员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及履约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和保密规定。对于涉嫌违反廉洁、保密规定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对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内容必须认真审查把关,并严格执行,对因失职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校外园区、产教融合示范基地建设工程合同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于2026年1月修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武汉理工大学维修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