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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分散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25-12-23 发布者:基建处

校办字〔2025〕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分散采购行为,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及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教育部部门集采范围外、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维护学校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分散采购由各二级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应报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管理的采购项目应按规定报批后执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负责监督和指导分散采购工作。

第五条  二级单位对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履约等承担主体责任,应开展下列管理工作:

(一)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分散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流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

(二)健全采购内部管理,明确采购工作分管领导,成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采购工作组,负责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立项,落实采购经费,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组建评审小组,组织项目评审,发布结果公告等;

(四)按照采购文件及成交单位的响应文件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五)处理采购中的质疑、投诉、信访及各类监督检查;

(六)按照合同实施项目管理,组织履约验收;

(七)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资料存档;

(八)应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负责对分散采购项目分类管理,主要为:

(一)根据归口管理职能审核分散采购项目;

(二)负责管理权限内分散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或需求论证,指导和督促合同的签订、项目的实施及履约验收等;

(三)应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七条  采招办负责监督和指导分散采购工作,主要为:

(一)制定学校分散采购管理制度;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协同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及各监督部门,对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三)对分散采购活动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组织、指导分散采购的信息化工作;

(四)项目出现质疑、投诉或信访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对项目开展调查;

(五)应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三章  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

(二)直接邀请供应商;

(三)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四)采招办认定的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可参考政府采购对应方式实施,与政府采购方式不一致的内容应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中明确。

公开选择供应商应作为分散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九条  公开选择供应商是指二级单位以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直接邀请供应商是指各二级单位向特定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邀请其参加采购活动的采购方式。二级单位由于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本单位决策会议确定,组织实施。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需要实施应急采购,采用公开选择供应商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十一条  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是指二级单位由于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经本单位决策会议确定,报送采招办备案后组织实施,采招办定期向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程序如下

(一)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二级单位应在采招办网站发布采购公告。直接邀请供应商及直接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的项目,二级单位应通过书面方式自行邀请相关供应商,直接邀请供应商应保证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

(二)二级单位自行向报名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采购文件中应明确成交原则,可以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对供应商的报价、技术和商务响应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二级单位应成立不少于3人的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结果,并填写评审记录。评审全程应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四)公开选择供应商的采购项目,二级单位应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采招办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其余分散采购项目,二级单位应于评审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经费来源、评审时间、采购方式、项目预算、成交金额、成交单位信息等)录入学校分散采购管理系统。 

第四章 监督与纪律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采购工作应合理设岗,强化责权对应,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分散采购活动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采招办等部门的监督,接受采招办的业务监管,并接受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二级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违规拆分采购项目。二级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中的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供应商,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及单位,必须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以上人员及单位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采购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规依纪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采招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