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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
2025-12-23 发布者:基建处

校办字〔2024〕2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依据《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不排序向学校推荐中标候选人。学校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在综合考虑信用、报价、履约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条 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依法进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且预算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100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

其他工程项目需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实施的,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招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定标过程和结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组织,并负责建立投标人“红黑名单”。

本条所称建立“红黑名单”,是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日常管理、合同履行、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方式对学校合作单位进行评价,提出建议“优先使用”及“不应使用”的对象,经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将相关单位纳入“红名单”或“黑名单”管理,在评定分离的定标环节使用的行为。

第二章  评标及清标、考察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由学校派出的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条所述专家应从湖北省综合评标专家总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完成对所有投标文件的评审;

(二)向学校推荐招标文件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人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数量多于10家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明确排序,并在评标报告评审结论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

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存在分歧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客观记录评标中的分歧意见。

第九条 学校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公示应明确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条 学校在定标前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清标、考察。清标和考察可任意选择其一,也可同时选用。需要清标、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清标、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清标、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提出清标小组、考察小组人员建议名单,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组建清标小组、考察小组。参与清标和考察的人员优先在学校在职人员中选择。在职人员无法满足专业需要的,可以邀请第三方机构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清标和考察。

清标、考察应当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清标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报价合理性分析(含不平衡报价分析和低于成本价分析)、信用信息、资质业绩、履约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情况以及学校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内容。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一条 学校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5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职责是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规则,结合学校组织的清标和考察情况、中标候选人答辩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定标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专家组成。

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提出定标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报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可根据清标和考察情况,报定标委员会组长同意后邀请评标委员会组长列席定标会议,并向定标委员会介绍评标和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

学校专业人员不足的,可邀请第三方专业人员参与,邀请专业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定标办法包括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定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二)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可以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次低价法、平均值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集体议事法。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综合各成员意见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集体议事法议事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四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相关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答辩的内容应当限于与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有关的技术和商务内容。答辩过程中,定标委员会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中标候选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公正性的;

(三)曾因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定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若需要对中标候选人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召开。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当将定标工作情况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应当记录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监督小组名单、定标办法、答辩情况、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签字。

第十八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根据定标结果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定标监督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其职责是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的清标环节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组建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库,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库由学校依法治校办公室、工会、财务处、质量评估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有关二级单位代表组成。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通过在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后组建定标监督小组。

第二十条 定标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纪检监察机构采取提醒督促、现场检查、问责追责等多种监督方式对定标工作进行监督,对定标会议进行现场重点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定标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报告、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定标会议须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进行,定标会议全程须录音录像,且录音录像清晰可辨。定标会结束后,定标报告、录音录像等书面和影音资料应当由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统一密封保存,保存期不低于十五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定标监督小组、定标委员会成员及定标工作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清标或考察工作内容及报告、定标会内容、中标人推荐以及其他与评标、定标有关情况的,对校内人员移交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处理,对校外人员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单位。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评定分离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