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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25-12-23 发布者:基建处

校办字〔2024〕23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人代表管理,优化采购人代表选派工作机制,根据《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人代表管理办法》(校办字〔2024〕2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形采购人代表的选派:

(一)工程类项目:含预算4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20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货物、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服务;

(二)货物类项目:预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性货物项目;

(三)服务类项目:预算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类项目;

(四)竞争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且对学校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要项目;

(五)需要加强管理的情形:校内二级单位派出的采购人代表在以往项目评审中出现影响评审结果的实质性错误,违规发表倾向性、指向性言论,打分畸高畸低,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等不当行为;

(六)其他情形。

本条(四)、(五)、(六)款规定的情形,须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采购人代表选派遵循扩大范围,增加公正性、随机性的原则。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选派采购人代表,包括在下列范围中抽取:

(一)在校内二级单位(含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申购单位、使用单位)推荐人员中抽取,可由上述单位共同推荐,也可由其中一类单位推荐;

(二)在武汉理工大学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三)重大(或重要)项目,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在组织校内单位或相关高校推荐人员组建的临时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五条 采购人代表抽取基数。

(一)各二级单位推荐的采购人代表,推荐总人数不得少于6人,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被推荐人员以往项目评审履职情况、参与项目评审频率等因素择优选取不少于3人进行抽取;

(二)在武汉理工大学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抽取基数不得少于6人;

(三)在临时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抽取基数不得少于6人。

第六条 采购人代表抽取时间。

(一)校内单位推荐的采购人代表名单,应不早于开标前2小时将人员名单密封送至指定地点;

(二)校外单位推荐的采购人代表名单,应不早于开标前2小时告知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三)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应不早于开标前一个半小时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

第七条 采购人代表抽取纪律。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相关人员在抽取前须对推荐名单严格保密,并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与被推荐人员联系;

(二)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参与抽取人员不得少于2人,分为抽取人和监督人,参与抽取人员应不定期轮换。抽取流程开始后至采购人代表全部到达指定地点前,参与抽取人员应在抽取房间等待,不能接打电话、发送消息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

(三)经抽取产生的采购人代表,在随后2次抽取中原则上应回避;

(四)抽取全过程须录音录像。

第八条 采购人代表评审前培训。

(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对于抽取产生的采购人代表应进行评审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拟评审项目基本情况、采购(招标)文件制定过程、对采购(招标)文件的质疑或投诉(如有)、评审要点、评审风险点、廉政提醒、保密要求等;

(二)对采购人代表培训原则上应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班子成员进行。经授权,也可由项目经办人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完成;

(三)对采购人代表培训全过程须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两人及以上进行,培训全过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签署《采购人代表承诺函》,领取《采购人代表推荐表》或《招标人评委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代表确认参加评审后至项目评审结束前,除向单位及家庭完成必要报备程序,不能接打电话、发送消息或采取任何其他方式与外界联系。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