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20〕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学校财经行为,落实经费使用审批“一支笔”制度,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合理控制各项开支,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费支出“一支笔”审批(以下简称 “ 一支笔”审批),是指学校和二级单位所有经济业务开支,按照“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由主要责任人审批或项目负责人审批,主要责任人或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致“一支笔”经费支出审批范围主要包括:
( 一)人员经费,指通过学校预算统筹安排的人员经费,及各二级单位的奖酬金;
(二)运行经费,指通过学校预算统筹安排的校内各二级单位日常运行及保障经费、各二级单位的发展基金;
(三)专项经费,指中央和地方财政或政府部门以立项形式下达的非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安排的相应配套经费,包括:基本建设经费、一流大学一流学科、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绩效拨款等中央财政支持的专项经费及地方财政支持的专项配套经费等;
(四) 受托代理经费,指党费、团费、协会会费等受托代理经费。
本办法经费支出审批范围不含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科研经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审批原则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分类管理、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具体如下:
( 一)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经费:除党建经费实行二级单位党委(总支)组织书记“一支笔”审批外,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均实行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二)职能部门经费:人员经费、运行经费实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三)专项经费:实行项目负责制,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指导、监管职能,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逐级审批原则,经费支出需按本办法履行逐级审批程序。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严格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具体如下:
(一)各级经费负责人在审批权限内认真审批财务支出事项,审批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本单位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党政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进行审批。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1)应及时送财务处。授权委托发生变更,
应及时按上述要求向财务处申请变更;取消授权委托的,授权人应及时将《取消委托授权书》(见附件 2)送财务处,办理取消委托手续。
各单位审批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审批,授权人仍需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被授权人在授权期间对审批事项也承担相应责任。
(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指导、监管职能,按照学校规定严格把关,主要审核项目是否经过可行性认证、履行招标采购、通过资产验收、按照合同或协议条款支付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工程审计、竣工验收等。
(三)财务部门主要审核经济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与合同或协议相符等。
第八条 经费支出审批实行回避原则。 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审批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由其他相关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人员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 一)每月常规性工资变动(职称、职务晋级、人员增减等),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政策性或标准调整变化的,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会议决策后,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二)学校下拨各二级单位的人员经费,由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三)各二级单位分配的奖酬金,由各二级单位班子成员集体决定(附党政联席会的会议纪要),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四)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各类职工专项奖励,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批;
(五)住房公积金、货币化补贴、学生的奖、贷、勤、补,由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运行经费的审批权限如下:
( 一) 日常运行经费审批
日常运行经费单笔业务资金支出金额(X) | 审批人及程序 | |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批 | 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批 | |
X ≤ 100 万元 | √ | |
X>100 万元 | √ | √ |
公务接待、外宾接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会议费、实习经费的审批,详见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二)维修费审批
资金类型 |
单笔业务资金支出 金额(X) | 审批人及程序 | |||
职能部门 负责人或 其授权人 | 分管业 务校领导 | 分管财 务校领导 | |||
维修 费(按合同 执行) |
1.项目款支付 | X ≤ 100 万元 | √ | ||
100 万元<X ≤500万元 | √ | √ | |||
500 万元<X | √ | √ | √ | ||
2.项目变更 | X ≤2 万元 | √ | |||
2 万元<X ≤ 10 万元 | √ | √ | |||
10 万元<X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