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23〕13 号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规范二级单位自筹经费维修工程管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二级单位自筹经费用于其管理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水、电、气等基础设施、装饰装修等单项经费预算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维修改造工程。
涉及水管爆裂、电缆起火、燃气泄漏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抢修项目,由所属校区的维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为马房山校区和南湖校区维修管理部门,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为余家头校区维修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对二级单位自筹经费维修工程履行业务指导、监督督查、合同审核等职能。
第四条 自筹经费维修工程由二级单位自主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立项、服务单位遴选、合同签订、预算编制、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及资料归档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自筹经费维修工程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项目立项。工程概算 2 万元(不含)以下的零星维修工程,由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审议立项;工程预算2 万元至 20 万元(不含) 的立项维修工程,由维修与绿化工作组审批立项。
涉及房屋用途改变的,须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部)审批;涉及房屋外观、环境等改变的,须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涉及水电增容及改造的,须报后勤保障处审批。
(二)服务单位遴选。二级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主遴选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交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审议确定。
二级单位也可选用经学校集中招标采购的造价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三)合同签订。二级单位与遴选的服务单位须签订服务合同并明确服务期限,单项工程预算 2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的还须逐一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审核、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到后勤保障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后勤保障处留存一份备案。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须到所属校区水电日常管理部门、施工区域的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实施,施工水电费收取按《武汉理工大学水电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预算编制。由二级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踏勘现场、确定施工方案及编制项目预算,报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审议确定。
(五)工程变更。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的发生,对于确需发生的变更,经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经费不得超过合同总价 10%。
(六)竣工验收。维修工程完工后,二级单位通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验收前的准备工作,按维修工程内容邀请学校相关单位参加验收。
(七 )结算审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向使用单位报送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报送时间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逾期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单项工程预算 2 万元(不含) 以下的, 由造价咨询公司在 3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凭结算审计结论、发票和水电费结清确认单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报账。
单项工程预算 2 万元(含)以上 20 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造价咨询公司在 3 个月内完成初审,使用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送审函》,经所属校区的维修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凭结算审计报告、施工合同、发票和水电费结清确认单等相关资料到财务处报账。
(八)资料归档。二级单位负责维修工程全过程的资料存档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确保校园建筑物的整体规划和结构安全。施工期间,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确保水、电、气使用安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运行。
第七条 二级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签订武汉理工大学维修工程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维修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全过程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若有违规问题,维修管理部门将依规追究其责任;涉及违纪问题,维修管理部门将提交学校纪委监察部门。
第九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