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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09-03 发布者: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关加强和改进中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由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包括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中央高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学科)和特色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一流”引导专项)、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改专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中央高校捐赠配比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中央高校管理改革等绩效拨款(以下简称:绩效拨款)、中央基建投资项目、科学研究类专项资金(包括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高技术研究、科技重大专项等)、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以下简称:繁荣计划)、湖北省部属高校“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双一流建设专项),以及上级部门下达由学校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应与学校事业发 展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有机结合,预算安排要提前谋划,要有前瞻性和持续性。

(二)归口管理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要求负责其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财政专项项目及资金全过程管理。

(三)评审入库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两级评审制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四)绩效导向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需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类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支持方向和用途使用,并开展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的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具体执行单位落实的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议事机构。

组长:分管财经工作校领导

成员: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学技术发展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质量评估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财政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向; 审议财政专项资金划分及使用方案;协调预算执行推进。

第六条 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承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归口管理部门承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责任,项目执行部门与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财政专项资金大类如下:

一)后勤保障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基础设施改造类、房屋修缮类;

(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设备购置类的部分;

(三)本科生院:教改专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设备购置类的部分;

(四)基建处: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的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类、中央基建投资项目;

(五)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双一流”引导专项、省双一流建设专项;

(六)科学技术发展院:基本科研业务费、科学研究类专项资金(包括重点实验室及相关设施、高技术研究、科技重大专项等)、繁荣计划;

(七)财务处:绩效拨款、配比资金。其他财政专项根据资金性质及用途确定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属“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协同财务处做好项目预算评审;根据轻重缓急对项目排序提出建议意见;组织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或使用资金;督促或推进预算执行;对项目开展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及绩效评价;协调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事宜。

第九条 项目执行部门职责:负责建立由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立项评审和预算评审;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向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提供项目执行计划、采购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等资料;按规定推进预算执行,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做好绩效自评与总结报告,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评审、检查、评价与审计。

第十条 财务处职责: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组织、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根据预算批复及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到位后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核算管理;督促预算执行,协调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组织开展执行进度考核、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自评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职责:依据学校财政专项资金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全校财政专项资金采购计划;审核项目预算,原则上无预算超预算不采购;优先安排列入财政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采购和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审核项目预算与采购内容是否一致,原则上无预算超预算不购置;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并督促项目执行部门办理资产验收。

第十三条 质量评估处职责:参与项目的评审;开展项目主要指标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及指标完成情况的监控与评价。

第十四条 审计处职责: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预算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两级项目库管理,学校“项目库”管理学校财政专项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库”管理所属财政专项项目,实行两级项目信息联动。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实行两级评审制度,项目申报需进行立项评审和预算评审,实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全覆盖;立项评审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可行性报告、经费预算及支出范围、项目实施的计划安排、绩效目标及指标等;预算评审在立项评审的基础上,进行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的审核,对基本建设新建项目进行建设必要性、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规模等评估。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流程为每年 4 月前项目执行部门将项目申报文本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立项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归口管理部门“项目库”管理,每 6 月前归口管理部门从所属“项目库”中按照上年预算执行金额的相应比例选取项目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展校级预算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学校“项目库”管理,作为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储备。

“一上”预算通知下达后,按规定需参与上级主管部门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相关决策从学校“项目库”中选取既定规模的项目参加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一上”预算编制;按规定不需参与上级主管部门评审的,财务处协同归口管理部门从学校“项目库”中选取既定规模的项目纳入“一上”预算编制。

“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结合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及投入方向选取要执行的项目并经学校相关决策后安排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后,项目即可启动前期调研、论证及采购招标程序;“二下”预算批复后财务处向归 管理部门下达预算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及时督促项目执行,需招标采购的项目,项目执行部门须在3 月31日之前将意向公开前期准备材料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为保持预算严肃性,预算一经下达, 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部门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以下调整程序及审批权限进行。

)同类别预算调整事项,累计金额 10 万元以内(含 10万元)的,由项目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累计金额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金额 50 万-100 万元(含 100 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累计金额 100 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跨类别预算调整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确保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截至每年 6 月 30 日、8 月 31 日、9 月 30 日、11 月 30 日和12 15日分别达到预算资金的 50%、67%、75%、95%及 100%。预算执行率在各考核节点不符合进度要求的原则上一律收回项目全部余额。

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学校为主、归口管理部门为辅的财政专项资金统筹机制,各考核节点收回的资金先由学校统筹,剩余部分由归口管理部门再进行统筹分配,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央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6〕18 号)文件精神,规定时间内未使用完的财政专项资金,财政部、教育部将收回额度并相应扣减下年拨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预计会形成结余的项目以及 12 月15日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财务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收回并统筹安排使用。对于结余项目中未核销借款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由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 价和学校绩效评价两个层级组成。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进 度、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成效等。

一)次年“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之前,项目执行部门完成绩效自评,归口管理部门在绩效自评基础上,组织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二) 次年“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之前,财务处在归口管理部门绩效评价基础上,选取部分项目开展校级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约谈制 度。财务处定期以“武汉理工大学预算执行情况简报”的形式向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通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的,相关校领导采取召开专题会或约谈等方式督促其加快预算执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 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时优先保障。对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调减该项目所属归口管理部门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和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主管部门等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2〕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