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学校校舍维修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基本建设项目的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申报和使用要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教学、注重绩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财务以及基建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成员为财务处、校办、组织部、学工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发院、发规政法处、国资处、审计处、基建处、后保处、社发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传达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法律、法规精神;
(二)确定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等四类项目3年滚动预算额度;
(三)根据学校财经预算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资金额度,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
(四)组织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五)协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相关管理办法;
(二)组织专项项目的申报、评审、验收、检查及绩效评价材料的审核汇总等工作;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项目申报文本合规、合理使用资金,定期通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项目实施;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适时组织专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协调会,统筹解决专项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专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房屋修缮工作组、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组、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工作组等3个工作组,牵头单位分别为后保处、国资处、基建处,分别负责房屋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项目及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申报、执行、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
工作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归口业务管理范围内专项项目需求征集,项目规划与论证,归口管理项目的排序、申报和预审,按规定提供项目申报文本及项目评审需要的相关材料;
(二)落实项目责任人,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三)组织项目验收,参与项目决算,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
(四)按规定办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预算调整事项;
(五)负责提供专项项目检查需要的各类资料及配合现场勘察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组另有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教学单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申报、执行、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
(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专项的申报、执行、绩效目标管理等工作。
教务处及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的项目归口到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组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专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专项项目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等工作。
有关部门要统一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项目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并按照规定编制3年滚动规划。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均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条 根据年度预算控制数,3个工作组按照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四大类项目,细化实施内容和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剂。
对于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同一项目累计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预算内容调整,由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累计1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累计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事项,由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二)同类别项目之间的预算调整事项,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预算调整,由工作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财经领导小组审定,5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跨类别预算调整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下列类型项目:
(一)房屋修缮:为开展本科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所需房屋建筑物的必要维修、加固和改造;
(二)设备资料购置:购置本科教学、实验、实习实践、校园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含电子图书及数据库)等;
(三)基础设施改造:师生正常学习、工作、生活、人身安全等所需的水电气暖、道路、网络、照明、节能、绿化、消防、安防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四)建设项目配套工程:重大建设发展项目的装修、装饰、设施配套等辅助设施和配套工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中央基建投资已安排的项目;
(二)非学校产权、长期对外出租或校办企业的房屋、基础设施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三)非学校产权的家属楼等维修、加固和改造项目;
(四)购置公务用车;
(五)超标准、豪华建设项目;
(六)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七)物业费、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八)工资、奖金、津补贴和其他福利支出等人员经费;
(九)捐赠、赞助、投资、支付罚款以及偿还贷款等;
(十)准备不充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第十四条 专项项目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的实施方案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实施内容和预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当年下达的预算,6月底预算执行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预算总额的50%,9月底预算执行率原则上应不低于预算总额的75%,年底必须100%执行完毕。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由3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具体程序为:
(一)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控制额度和学校预算资金要求,确定学校连续3年的房屋修缮、设备资料购置、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工程四类项目的申报比例和额度;
(二)工作组在学校确定的相关额度内,组织学校相关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申报具体实施项目;
(三)各申报单位根据拟实施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教育部专项申报工作的要求,填写《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并将填报材料报相关工作组。申报单位需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客观填写相关内容,做到目标设置科学、预算编制合理、绩效指标可行;
(四)工作组审核、汇总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在领导小组确定的额度内对申报项目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将申报材料和排序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各工作组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排序表,并将汇总后的申报材料及项目排序表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并将审核的项目排序情况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及相关要求,上报3年滚动的专项项目申报及评审材料。
第二十条 国资处、教务处、基建处、后保处、信息化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配合教育部对专项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年终对照项目申报时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工作组审核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应对各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没有达到绩效目标的项目,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议。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申报文本的内容实施及办理各项支出,按时序进度要求规范、合理开支各项费用,做好教育部、财政部组织的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出现的严重违规事项,转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