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等。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三)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做好核算资料档案管理;
(四)按照规定向财政部、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资料;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六)做好财政部和教育部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
(二)会同基建处编制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本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理基本建设资金支付;
(四)监督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第六条 基建处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调整计划,按照学校基建财务预算编制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分月用款计划,编制竣工工程结算;
(二)按投资计划组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造价;
(三)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办理基本建设项目进度款及费用支付手续;
(四)按要求提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各种资料和相关报表;
(五)办理工程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 建设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含学校自筹、社会捐赠、合作共建等)。
第八条 财政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九条 项目收到的社会捐赠,有捐赠协议或者捐赠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协议或者要求处理;无协议和要求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项目决策阶段应当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基建处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设进度等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做到:
(一)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 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
(二)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自筹资金计划和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规定程序经教育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
(三)细化项目预算,分解项目各年度预算和财政资金预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四)项目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一般应当从项目库中产生。
第十二条 对于财政拨款的项目投资预算,由基建处负责编制,财务处将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对于学校安排的自筹基建项目,基建处在学校确定的自筹基建的预算额度内,负责细化项目预算的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对发生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重大变更等变动事项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要求处理,并报教育部审核。
第五章 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四)其他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学校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林木购置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及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等购置支出。
第十五条 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无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批的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六条 财政资金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部分,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没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财政资金如有结余,全部缴回国库。
第六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十八条 财务处应当根据基建处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行“两支笔”会签制度,审批权限按《武汉理工大学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管理规定》(校财字〔2017〕1号)执行。
竣工价款结算原则上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期3-6个月。
第十九条 基建处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原则上基建处应当在3个月内及时准备相关材料并通知财务处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12个月。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财务处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编制,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需由审计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并提供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审核后报送教育部。
第二十二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财务处和基建处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二十三条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将待摊投资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转出投资价值和待核销基建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宄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
(三)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
(四)工程结算资料;
(五)相关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大型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由后保处负责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