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校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文件

武汉理工大学二级单位纪检机构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办法
2024-09-03 发布者:网络信息中心
 校纪字〔202015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学校对二级单位纪检机构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其更好的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程序规范、全面准确、及时高效的原则,既报告过程,也报告结果。

第三条 二级单位纪检机构承担报告工作的主体责任,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为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二级单位纪检机构向学校纪委报告工作内容分为日常工作情况报告和重要情况报告。

第五条 二级单位纪检机构向学校纪委报告日常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二级单位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关于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贯彻“ 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践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二级单位纪检机构按照学校《武汉理工大学纪委日常监督实施办法》规定履行监督责任情况。

(三)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员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开展谈话情况。

(四)二级单位纪检机构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情况。

(五)二级单位纪检机构队伍建设情况。

(六)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二级单位纪检机构向学校纪委报告重要情况内容包括:

(一)二级单位教职员工发生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情况。

(二)二级单位发生的执纪安全事故(件)、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涉纪涉法舆情,遭受打击报复等事件。

(三)二级单位教职员工配合有关部门审查调查、发生非正常死亡、失踪、滞留国(境)外、出走、出逃等情况。

(四)学校纪委交办及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报告工作分为口头报告(电话、当面、会议等)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一)日常工作情况一般以书面报告为主,每年4月、10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简明扼要报告季度工作总体情况;每年620日前、12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口头报告的方式。

(二)重要情况一般应以书面报告一事一报。对于情况紧急或重大突发事项,可以口头方式先行报告,再以书面方式补充报告。

第八条 二级单位纪检机构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报送工作。其中,日常工作情况在向学校纪委报告的同时,需向同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在向学校纪委报告的同时,根据需要向同级党组织报告,特别重要情况可径报校纪委书记、副书记。

第九条 二级单位纪检机构应当报告而瞒报、漏报或不如实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二级单位纪检机构的报告需要答复或应当解决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答复或处置,不及时答复或处置,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