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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24-09-03 发布者: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学校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以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中关于“三重一大”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上级及学校规定,属于校党委全体会议决策 范围的重大事项,由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报告、方案等。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2.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政策和制度,以及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和重要人才使用等重要事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和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民生保障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涉及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与方针等学校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

2.学校发展战略与规划、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

3.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内部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5.学校500万元及以上重要资产的处置,1000万元及以上重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事项。

6.影响学校重大利益的校名、校徽等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的重要事项。

7.学校直接管理的全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关闭、清算、改制或资产重组,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控股企业的关闭、清算等。

8.学校先进典型选树、宣传的重要事项。

9.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学校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

(四)其他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学校教学科研单位、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二)学校直接管理的企业的董事、监事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三)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兼职;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学校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

(四)校级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到校外单位任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推荐。

(五)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以及民主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六)其它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方案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年度报告、考核验收等重大事项。

(二)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基建项目年度设立和安排方案。

(三)学校贷款建设项目;超过学校年度预算增加的建设项目;在基建项目年度设立和安排方案中发生重大调整或重大变更的项目,包括超过批复或备案金额、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发生100万元及以上基建变更等重大变化的项目。

(四)学校100万元及以上大额度校园修缮项目的安排方案。

(五)学校500万元及以上的不动产购置、出租、转让。

(六)学校1000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以及相应物资、设备的出租、转让。

(七)1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对外许可使用、转让和作价投资。

(八)国内及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等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九)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集团等开展重大战略合作项目。

(十)学校大型庆祝活动等重要活动项目安排。

(十一)其它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中期预算调整,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报告。

(二)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100万元及以上的追加预算。

(三)接受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捐赠,包括接受用于学校发展建设,同时捐赠方对校内建筑物、道路、景观等有命名需求或要求使用学校相关资源等的捐赠资金;或者捐赠方要求与学校开展相关合作的500万元及以上(或等价实物)的捐赠;或者捐赠方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大额捐赠。

(四)非指定用途100万元及以上(或等价实物)捐赠的使用方案。

(五)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机动费用及特殊费用支出。

(六)学校资产经营公司100万元及以上的现金投资、捐赠或2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投资。

(七)银行结算账户的重大变更等事项。

(八)学校100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业务。

(九)其它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按照上级规定或者经学校党委书记认定,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中共武汉理工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把落实 “三重一大”制度纳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学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有关要求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学校党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