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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2026-03-16 发布者:基建处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预防其在工程建设、维修项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基建与维修处(原基建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基本建设工程与各类维修工程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地方和学校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和文件精神,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第四条 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国家与学校利益。

第五条 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应坚持“一岗双责”,落实工程建设与维修项目“双合同”制度。在签订施工合同、维修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防范廉政风险。

第六条 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向施工方、供货方、服务方指定或推荐分包、转包队伍,指定或推荐建筑材料、设备、服务等;

(二)在工程建设项目或维修项目的队伍选定、材料采购、设备选型、服务委托等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对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接受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乙方或本单位项目资金中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交通费、通讯费及其他费用;

(四)接受乙方安排的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

(五)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本人、亲友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就业安排等方面提供便利或利益输送;

(六)在维修工程中虚报项目、虚增工程量、抬高价格,或与相关方串通损害学校利益;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涉嫌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项目或维修项目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

(二)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事项;

(三)在工程管理、验收、审计等环节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四)挤占、挪用、截留工程建设或维修资金;

(五)泄露招标保密信息或协助投标人中标;

(六)与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串通,虚报工程量、抬高价格、以次充好;

(七)在材料、设备、服务采购中收受商业贿赂;

(八)违反规定程序,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

(九)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 基本建设与维修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于2026年1月修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本规定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