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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与维修处用印管理实施细则
2026-03-16 发布者:基建处

为规范基建与维修处(以下简称基建处)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党政系统印章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印章包括基建处行政章、基建合同专用章、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章。

第二条 基建处印章由综合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 基建处行政章实行审核制,必须由用印各科室线上填写《基建处用章登记表》并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经综合办确认后方可加盖。

第四条 基建合同专用章实行登记制,必须由用印各科室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由用印各科室线上填写《基建处用章登记表》后方可加盖。

第五条 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章根据特定工作需要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盖印。

第六条 严禁在空白信函、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七条 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及时清洗,不得借用或携带到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外出,若发现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八条 对印章使用或保管不规范者,情节轻微的,由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报由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本细则于2026年1月修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可适时予以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与维修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基建管理部门用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