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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4-09-04 发布者: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建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各项办公设备、家具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资产,主要指基建处办公设备及家具。

第三条 办公设备是指具有耐用性,价值达到学校行政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资产。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照相机、传真机、碎纸机、空调机等设备和器具。

第四条 家具是指维持正常办公活动所需的,价值达到学校家具固定资产标准的实物设施。主要包括:桌椅、沙发、文件柜、茶水柜、茶几等公共财物。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基建处综合口负责拟定并完善处内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处内资产管理。

第六条 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及要求为:

(一)综合口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采购手续,并及时登记入账;

(二)各资产使用人员负责其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要爱护公物,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三)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负责会议室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资料员负责资料室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工程经济管理科负责人负责对账室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管工作;

(四)严格执行学校固定资产报废制度。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设备使用人依规申请报废所用固定资产,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五)工作人员调离或退休时,应及时将本人使用的所有资产移交综合办公室;

(六)综合口负责处年度资产盘点及报表申报工作;

(七)综合口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其它有关资产工作任务。

第三章 资产损坏或遗失的处理

第七条 因使用人原因导致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使用人须依规承担资产修复或购置费用。

第四章 附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