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及设备选样程序,确保工程采用材料及设备符合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及使用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需要进行选样的材料及设备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品牌、颜色、规格、型号及样式等需要建设单位确定且在投标文件中已有明确报价的材料及设备。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成立材料及设备选样小组,由分管建设副处长任组长,分管技术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基建管理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甲方代表、审计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如需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
第四条 需要建设单位进行选样的材料及设备分为如下三类:
(一)列入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
(二)未列入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根据合同或建设单位管理需要确认的材料及设备;
(三)根据合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第五条 列入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施工单位应申报推荐品牌中的某一品牌样品,提供材料及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以《工程联系函》的形式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甲方代表会同技术口、经济口、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如需要)确认。
第六条 未列入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根据合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及设备,施工单位应申报不少于一个品牌的样品,提供材料及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以《工程联系函》的形式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甲方代表组织选样。
第七条 甲方代表审核资料合格后组织材料及设备选样小组成员进行选样,对所确定的材料及设备品牌、颜色、规格、型号及样式等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对样品拍照、封存并监督工程实施中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与所选样品一致。
第八条 根据合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对市场的考察或调研,推荐2至3个单位,提供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材料,以《工程联系函》的形式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审核资料齐全后提出对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考察方案,包括考察时间、考察参加人员、考察路线等向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实施。考察结果及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确认向基建管理部门处务会汇报。
第九条 如因市场变化材料及设备无法采购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施工单位应另行上报《工程联系函》并推荐同档次替换品牌,由经济口牵头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基建管理部门处务会汇报。
第十条 选样小组认为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样品不能满足设计或使用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上述要求重新申报材料及设备样品。
第十一条 上述选样确认的材料及设备均不得擅自超过合同价格。如因设计或使用单位特殊需求造成材料或设备变更导致价格超过合同价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经相关会议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