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约定的施工程序、工程内容、数量、质量、工期及标准做出的变更。
第三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图纸设计要求、技术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约定内容施工,减少工程变更。
第四条 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注明变更原因、解决方案、变更预算及工期影响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甲方代表。
第五条 根据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性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完善施工图或设计失误(遗漏、错误或设计深度不足等)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二类,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调整使用功能而发生的设计变更;
第三类,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修改、规范更改、实施条件变化而发生的变更;
第四类,清单编制漏项造成的变更。
第六条 第一、三类设计变更,变更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转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向施工单位下发《工作联系函》,要求施工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根据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上报预算。甲方代表收到工程变更预算后填写《工程函件处理单》,按第四十条审批办理。
第七条 第二类设计变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资金筹措情况提出,变更事项经学校批准后,可由基建管理部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按第三十四条审批办理。
第八条 第四类变更由甲方代表填写《工程函件处理单》,经基建管理部门分管建设、经济负责人(以下简称“建设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审核后,根据审核情况按第四十条审批办理。
第九条 因设计失误等原因,影响基本使用功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追究设计单位相关责任。
第十条 因清单编制漏项等原因,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追究造价咨询单位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均应在技术方案确定后由施工单位申报变更预算,未申报变更预算办理审批手续视为技术方案的确定不增加工程造价。图纸会审按条目申报预算费用,不得将同一事项肢解申报。
第十二条 甲方代表在收到涉及工程变更预算的函件时,应及时填写《工程函件处理单》,并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签批或审批手续,及时将相关变更资料转交经济口:
(一)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减少或在2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基建管理部门建设科室及建设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实施;
(二)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内的,经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建设负责人向校园重大基本建设及维修工作例会汇报,经会议同意后实施,每半年向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通报;
(四)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内的,由主要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经会议同意后实施;
(五)工程变更预算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要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汇报,经会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紧急且必须实施的变更,或寒暑假达到限额以上的变更,经分管建设负责人请示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同意后可立即实施,后期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及决策手续。
第十四条 上述变更均应控制在合同价范围内实施。如变更的实施有超过合同价的可能,必须由基建管理部门通过调整技术方案或其它措施确保最终工程结算价款在合同价范围内。否则按照学校“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