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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分包单位管理实施细则
2024-09-04 发布者: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包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设计、施工合同中明确可以进行分包的内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基建项目分包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工作,负责制定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监督和检查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设计分包管理

第四条 设计分包条件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合同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设计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交设计分包计划。

第五条 设计分包要求

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承担相应专项设计的资质和能力,并提交分包人的设计资质、营业执照、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基建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其中分包设计人员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在该单位注册(提供社保缴费证明至少1年)。

设计人提交设计分包申请后由技术口、综合口进行审核并提交基建处务会进行审定。基建管理部门认为分包设计人员资格和能力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换专业分包设计人员或解除设计分包合同。

第七条 设计分包责任

设计分包单位由设计人按合同进行管理,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分包单位出具的设计成果应满足基建管理部门的进度及质量要求,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基建管理部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施工分包管理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九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根据工程实际,具有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在投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规模,未列入投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基建管理部门及总承包单位一致认为对特定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基建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设计、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分包行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及总承包单位清退违规分包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监理的基建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分包活动进行审批管理,发现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基建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在报请监理单位审查时,同时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提供给监理单位审查。

第十四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报基建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审查、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总承包单位根据投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的分包范围,提出分包备案申请,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资质资料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报监理单位审查;

(二)监理单位审核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审阅资质资料及合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签批报甲方代表备案;

(三)甲方代表对分包内容、分包单位信息等进行登记,将分包合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提交资料室存档。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总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总承包单位责任或义务。

第十六条 分包单位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二)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并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施工生产安全。

第五章 其它要求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当协调分包单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遵守学校及基建管理部门关于人员、车辆等方面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良好校园秩序。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处理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争议、纠纷,督促分包单位履行质保责任,因分包单位行为干扰校园秩序或引起学校不良舆论的,基建管理部门有权根据设计合同、总承包合同,对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