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和合同管理,确保工程顺利交付,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验收统一标准,并结合武汉理工大学基建情况编制。
第三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时以湖北省和武汉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
第二章 施工质量验收
第四条 检验批验收
(一)验收要求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全部合格;
3.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5.当检验批施工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二)检验批验收的组织
1.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参加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质检员、施工员。
(三)检验批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审、报验表》(B7),并附施工单位自检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根据施工单位的报验,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该检验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经验收符合要求后,在施工单位自检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中,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
第五条 分项工程验收
(一)验收要求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真实。
(二)分项工程验收的组织
1.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参加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跟踪审计单位(如有)。
(三)分项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在自检的基础上,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审、报验表》(B7),并附施工单位自检填写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关键部位随时进行抽查,并会同有关人员对每道工序进行严格检查验收,认真做好分项工程质量平行检查记录,填写《分项工程质量平行检验记录》。
3.如果认为有的项目或地方不能满足验收规范的要求时,应及时提出,让施工单位进行返修,经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验收。
4.经验收符合要求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其中对涉及基础桩基分项工程的应由总监负责编制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条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一)验收要求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要求;
4.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1.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2.参加人员
(1)基建管理部门分管技术负责人、分管建设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及甲方代表人员、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如有)参加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3)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4)联系建管部门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
1.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检验评定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报验表》(B8),并附施工单位自检填写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其中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幕墙等分部,还应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配合项目负责人作好检查评定工作,然后提交监理项目部进行验收。
2.如果认为有的项目或地方不能满足验收规范的要求时,应及时书面提出,让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书面确认。
3.经验收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填写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名,相关参加验收的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认可。如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幕墙等分部工程应由总监负责编制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七条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
(一)验收要求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真实;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 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的组织
1.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2.参加人员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项目部技术人员
(三)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的程序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
(1)组织监理人员审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等;
(2)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基本的内容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情况,试验检测报告统计分析,观感评定。
(3)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中签署“经预验收,该工程合格,可以组织正式验收”的预验收意见。工程竣工预验收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署《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中签署“经预验收,该工程不合格,不可以组织正式验收”的预验收意见。
(4)若预验收不合格,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合格后,施工单位须重新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5)预验收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报基建管理部门并反馈施工单位。
(6) 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提交基建管理部门。
第八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一)验收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形成竣工报告,并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进行了竣工预验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形成竣工质量评估报告,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形成质量检查报告,并经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对于宿舍、公寓等住宅工程,基建管理部门组织了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出具《分户验收记录》,并形成《分户验收汇总表》。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7.建设单位组织填写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
8.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
1.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参加人员
基建管理部门分管技术负责人、分管建设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甲方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相关负责人。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经项目总监签署同意意见的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2.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1)检查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到位及人员资格情况。
(2)介绍参加验收各方及人员,宣布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程序、内容及验收组人员分工。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按验收方案和相关验收标准规范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5)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指出的工程实体质量及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基建管理部门技术科、建设科负责组织整改到位并复查。
4.验收中所提质量问题整改到位、参建各方同意验收的意见一致为竣工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以上根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函【2018】524号)规定编制,实际验收程序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九条 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汇总了建筑工程项目需要进行的16个专项验收,实际验收内容以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条 规划验线
(一)验收条件
工程所在场地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基建管理部门前期口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放线,并出具《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
(二)验收程序
基建管理部门前期口在施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填写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附《建设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获得许可后,方能进行后续施工。
第十一条 规划验收
(一)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主体和外立面完成,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基建管理部门前期口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含规划、绿化、海绵城市等)。
(二)验收程序
1.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批准的内容,全面完成各项建设后,前期口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2.规划监督检查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查验,经验收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许可证件附件上签章。
第十二条 电梯验收
(一)验收条件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完毕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
(二)验收程序
1.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或电梯管理使用单位)持施工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向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检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接到检验申请后安排检验。
2.电梯安装、改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发给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
(一)验收条件
室内防火分区(含封堵)、防火(卷帘)门、消火栓、喷淋(气体)灭火、消防指示灯、消防报警、电气等系统完成联动调试,室外幕墙防火构造、室外接合器等完成,并自检合格。基建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书。
(二)验收程序
1.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消防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各单位合法身份证明;
(7)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统计表;
(8)竣工蓝图(含消防设计专篇);
(9)资料光盘;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当地消防机构进行现场消防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消防认可文件。
第十四条 人防验收
(一)验收条件
配建人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地下人防工程已完成通风、灯具、人防门安装,并自检合格,如:人防工程室外口及 " 三防设备 " 不具备条件,可出具缓建证明及暂不安装证明。
(二)验收程序
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按规定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防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室内环境验收
(一)验收条件
1.室内装饰完成设计内容,基建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并签定合同;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游离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24h后进行。
(二)验收程序
基建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并出具《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验收
(一)验收条件
1.承包单位已完成施工合同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取样,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3.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有基建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二) 验收程序
1.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节能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提前通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监督。
2.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2)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4)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装配式验收
(一)验收条件
承包单位已完成了装配式施工的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装配率满足要求。
(二)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于工程验收前出具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验收自评报告。
2.监理单位于工程验收前出具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验收评估报告。
3.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在装配式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工程联合验收前编制相关技术实施情况的自评价报告,组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指标专项验收,并负责填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验收
(一)验收条件
施工单位已完成了绿色建筑施工的内容,且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二)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验收自评报告。
2.监理单位于工程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验收评估报告。
3.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在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工程联合验收前编制相关技术实施情况的自评价报告,组织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并负责填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工程验收信息表》。
第十九条 海绵城市验收
(一)验收条件
承包单位已完成工程海绵,分部工程设计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对检验批、分项工程自检验收合格,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有关验评标准。
(二)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于工程验收前出具海绵工程验收自评报告。
2.监理单位于工程验收前出具海绵工程验收评估报告。
3.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施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提前通知海绵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到场监督。
4.前期口根据规划部门要求,向其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绵城市验收意见等验收资料。
第二十条 无障碍设施验收
(一)验收条件
完成设计图纸无障碍设施内容,并自检合格。
(二)验收程序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防雷验收
(一)验收条件
接地、屋面、幕墙、金属门窗避雷系统完成设计内容,并自检合格;基建管理部门委托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验收程序
1.完成防雷检测向当地气象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提交以下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
(6)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记录和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2.报当地防雷机构,经验收合格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工程档案预验收
(一) 验收条件
施工单位已完成图纸和施工合同内容,且验收合格,按档案管理要求完成档案编制。
(二)验收程序
1.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归档分工分别编制《基建文件卷》、《监理文件卷》及《施工文件卷》,各分包单位编制各自合同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文件卷》,提交总包单位汇总;其中:竣工图由总包单位绘制;
2.基建管理部门建设口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初步《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在建设工程联合前邀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通过后出具《建设工程档案专项检查结果告知表》。
第二十三条 供电、供气、供水验收由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组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相关规范执行;具体验收内容及程序,有相关规定的,以最新规定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