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质保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施工全过程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的校内预验收、主管部门联合验收;所指移交,是指将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及管理权限向国资处移交;所指质保,是指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基建管理部门协调保修单位履行合同内质量问题保修责任的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保的责任单位为基建管理部门,移交的责任单位为国资处,基建管理部门配合完成相关工作并完善档案资料。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向甲方代表提出验收申请:
(一)完成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含室外工程);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第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审核上述条件后,向使用单位、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去函申请预验收,并附《房屋验收意见表》,各部门根据预检情况,填写《房屋验收意见表》,提出资料要求和整改要求,于三个工作日内反馈至甲方代表。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启动联合验收及备案程序,前期口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相关验收手续,建设口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消防、人防、档案等验收手续,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交联合验收申请:
(一)主管部门现场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资料已完善;
(二)规划、质量、消防等各专项验收已完成;
(三)联合验收所需的其它资料已完备。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
第七条 甲方代表督促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前各部门确定的验收标准及预验收后提出的意见完成整改,且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基建管理部门向国资处去函申请移交,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公房管理使用移交实施工作规范》完成移交。
第八条 项目移交需同步提交的资料可参考以下内容准备,以国资处要求为准:
(一)后勤保障处相关资料
1.水施、电施纸质版及电子版竣工图;
2.水、电设备的合格证、试验报告、验收报告等;
3.水、电设备质保期(起、止时间)、售后联系方式;
4.水、电设备控制钥匙、柜/箱门钥匙;
5.水、电设备操作的相关密码、通讯协议资料;
6.变配电房、变压器、电表、水表等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7.水、电设备操作须配备的专用工具;
8.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二)保卫处相关资料
1.消防审核意见书;
2.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3.消防专用工具清单(包括编码器、是否定制、厂家、联系方式);
4.消防主机、水炮柜、CRT、防火门监控主机、电源监控主机等配套资料(包括主机操作、密码、合格证、说明书、维护手册);
5.消防设施情况表(按附件标准表格填写);
6.消防报警地址码清单文档、图纸等资料(附地理位置、按照回路、楼层、地理位置等方式编写);
7.所有设备设施安装、测试、验收记录(特别是消火栓、喷淋静压及试验压力情况、设计工作压力);
8.第三方消防检测报告;
9.消防工程维护手册或操作使用说明;
10.消防质保及服务文件文档等;
11.消防设施标识化(按附件统一样式);
12.建施、水施、电施、暖通竣工图纸质版及电子版。
(三)网络信息中心相关资料:
1.网络集成方案;
2.逻辑拓扑图(含有线及无线标识);
3.网络设备连接图(含有线与无线标识,连接设备IP地址标注);
4.综合布线室内布放信息及竣工图(含建筑平面图、信息点位分布、机房配线间、桥架走向、室内光缆布放走向、室外光缆接入点等);
5.网络设备数量(含所有设备的许可或授权文件)及安装位置机柜(含PDU)地点和数量;
6.有线及无线(含室内光缆)线缆专业检测报告,报告要求有目录及检测数量;
7.网络设备及机房配线架图表(标识要包含楼栋楼层房间);
8.机房配电信息(机房供电关系连接图及上级配电机柜位置);
9.所有机房机柜防雷检测报告;
10.所有网络设备售后保修及时间证明;
11.所有网络设备配置信息及设备登录账号、密码;
12.上述所有资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版文档。
(四)国资处相关资料
1.需要移交的实物、钥匙、资料清单(《钥匙移交记录表》、《资料移交清单》);
2.《建筑工程使用说明书》;
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
第九条 第八条要求提供的移交资料,除需完整提交给对应职能部门外,需另向基建管理部门提交一份纸质版及一套扫描件存档。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程序原则上应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确因特殊原因,需在不具备移交条件的情况下投入使用时,基建管理部门向国资处提出临时移交使用申请,根据国资处要求办理管理权限移交手续,权限移交后方可移交钥匙并投入使用,具备条件后尽快完成整体移交。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质保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甲方代表在项目质保期内应认真处理使用管理单位以函件、电话等形式提出的报修问题,填写《保修记录表》,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在保修工作完成并经使用管理单位验收后由施工单位交甲方代表留存;因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非质量原因引起的维修需求或低值易耗品损坏、保修范围外事宜,由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甲方代表应及时向报修单位进行回复说明,并在保修记录表中记录;质保期满后,甲方代表汇总装订《保修记录表》,形成保修过程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质保期满,由甲方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形成书面交接记录。施工单位申请工程质量保证金时,未经使用管理单位认可,基建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