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监理单位受学校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和文明施工管理监督的责任。
第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四条 基建处依据《施工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建设科负责。
第二章 监理职责
第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职责
(一)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基建处;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规划、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针对相应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编制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
(二)监理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参加基建处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对施工单位整理的图纸会审纪要认真核对并签署意见。
(三)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标准/规范等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审查,履行监理职责。
(四)按照施工合同的要求,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进场情况、驻地建设、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验收。
(五)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
(六)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七)认真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认定,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对需要进行复检的材料见证取样。对装配式预制构件按合同约定实行驻场监理。
(八)审查分包单位资质。
(九)审查工程开工条件。
(十)参加由基建管理部门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第六条 质量控制监理职责
(一)审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二)审查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计划,编制见证计划,实施见证取样。
(三)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报送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旁站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四)审查施工单位拟上报的工程联系函,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五)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查验。
(六)监理单位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视。
(七)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工作。对于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会同甲方代表及预结算人员共同测量、复核。实行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还须跟踪审计人员共同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工程量签证必须事实清楚、工程量准确,并必须附有与之对应的工作联系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实施完签证内容的14天内向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签证单。
(八)做好工序、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相关的配套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督促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协助基建管理部门编制竣工验收方案,参加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九)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十)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1.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相关工序的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各主管部门;
2.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分管技术及建设负责人、甲方代表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方案和有效措施;
3.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基建管理部门分管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4.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各主管部门。
(十一)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基建管理部门做好质保期内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进度和造价控制监理职责
(一)施工单位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应编制和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基建管理部门。
(二)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提出审查意见,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基建管理部门。
(三)及时检查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发现进度偏差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1.依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施工单位实际进度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进度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和已审批的进度计划要求纠正,实施动态控制。
2,按月(周)检查实际进度,并与计划进度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且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计划进度目标。
3.在监理月(周)报中向基建管理部门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偏差,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报告可能出现的工期延误风险。
4.对由基建管理部门原因可能导致的工程延期及其相关费用索赔的风险,应向基建管理部门提出预防建议。
(四)监理单位可采取下列方法对施工进度偏差进行纠正:
1.发现工程进度偏离计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分析原因,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研究应对措施,签发《监理通知单》或《工作联系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调整。
2.在监理月(周)报中向基建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的纠正偏离措施的执行情况
3.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监理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未有明显改进,致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约定提出处理建议。
(五)监理单位进入现场后应收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等造价控制需要掌握的原始资料,认真核实工程量清单。如果出现合同工程量清单有误,应建议基建管理部门修正工程量清单;如果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变更对合同价款影响较大,应及时报告基建管理部门。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偏差,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出产生偏差的原因与整改措施,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所提出产生偏差的原因与整改措施的真实性与可实施性,并提出监理意见和建议。
2.完成工程量与计划完成工程量的偏差如果不会影响到工程关键工序、关键节点的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基建管理部门报告,否则应及时报告基建管理部门并应提出监理处理意见。
(六)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进度情况,按照施工合同,认真核定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支付申请。
第八条 安全管理监理职责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针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要有检查监管方案,并检查审核施工方的安全生产体系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及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等涉及安全方面的工作要有检查核实的文字资料并自觉接受地方建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一)编制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内容的监理规划或单独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案,应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三)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审查方案及是否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是否有监控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认证。
(四)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七)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情况。
(八)检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监理单位应检查装拆单位的企业资质、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
(九)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十)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检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检查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3.检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4.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第九条 合同管理监理职责
(一)工程变更管理按基建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可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停工范围,并应按施工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工程暂停令》。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基建管理部门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应事后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报告。监理单位对于停工整改前、整改过程、整改后均应留影像资料,采用巡视、查验等措施进行监督,及时验收整改结果,并做好记录。当暂停施工原因消除,应及时恢复施工。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暂停施工后的相关情况,会同有关各方按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第十条 信息管理监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向基建管理部门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管理、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的施工资料的管理和工程监理单位形成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
(二)监理单位的信息管理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应选用熟悉工程监理业务、经过监理文件资料培训的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随工程进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组卷、归档资料、做到分类有序、存放整齐。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交底时,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的依据、要求、传递程序、装订要求等告知施工单位。
(三)监理单位要及时签认资料,做到资料与工程同步,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监理单位应按照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配合基建管理部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并按合同约定,向基建管理部门提交规定数量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组织协调监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可通过监理例会、专题会议、工程联系函等方法协调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方的关系。
(二)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并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基建管理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成员、跟踪审计单位等人员参会,会议应认真分析本周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的相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整理监理例会纪要经各方会签后实施。
(三)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工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程变更、进度和造价以及其他需要召开专题会议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经基建管理部门认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上述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监理单位需要调整和更换人员必须书面报基建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日志,按期编制监理月报。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联系函、计量文件要认真审核,要有监理独立意见,严禁当二传手。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