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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分散采购活动实施细则
2024-09-04 发布者: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中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及精神,结合基本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采购活动,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货物和服务中符合以下条件的采购活动:

(一)依法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

(二)已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依规可直接委托的采购活动;

(三)已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仅有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树立正确站位。采购人坚持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优先采购工程(产品)质量好、服务质量优、经济成本低的供应商。

(二)坚持回避原则。采购过程中,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守保密原则。采购人应依规依纪保密单位会议内容和文件资料等敏感信息。

(四)严禁拆分项目。严禁采购人将采购项目拆分和肢解,回避招标。1个月内相同或类似且为同一经费来源的采购项目,统筹计划,尽量打包采购。

(五)坚持从严标准。在采购质量、安全、工作推动有保障的前提下,倡导高标准、高效率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采购方式可参考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直接委托(含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五条 经决策会议审议同意直接委托的分散采购限额以内的项目,可直接委托。

第六条 项目已依法依规产生实施单位后,增补的工程、货物和服务,依法依规不需要集中采购且原实施单位满足要求的,原则上委托原单位实施,也可采用其它方式择优遴选其它供应商。

第七条 仅有单一采购来源的项目,可依规直接委托。

第八条 一般采购方式(除上述第五、六、七条所指情况以外的):

(一)预算金额2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货物等采购可直接委托,可优先遴选仍在或曾在学校基建项目上服务且信誉良好的单位

(二)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服务或货物采购,由综合口组织比价后确定供应商;

(三)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服务、货物采购或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采购,不能直接委托,可参照询价、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第三章 采购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采购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口,包括资料及需求汇总、会议汇报、采购组织、合同管理、资料移交归档等。

第十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求口(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并协同技术口提出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经济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三)综合口将委托意向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处务会审议确定。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采购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求口(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并协同技术口提出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经济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三)综合口汇总技术要求及清单控制价,邀请三家及以上供应商进行报价;

(四)综合口组织技术口、经济口、建设口及纪检监察员对密封响应文件进行现场拆封,技术口、经济口分别审核响应文件的技术、经济指标,在供应商响应采购文件及采购人活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拟成交单位,报主要负责人审定。

(五)综合口向处务会通报采购情况及拟成交单位。

第十二条 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需求口(科室)提出采购需求,并协同技术口提出技术标准及要求;

(二)经济口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并依规报送审计管理部门审核;

(三)综合口依规确定分散采购招标代理机构。为提高工作效率,原则上一年内基本建设项目分散采购活动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四)综合口牵头编制及汇总项目采购方案、采购文件,拟定合同文本初稿;

(五)综合口组织召开基建管理部门采购工作组会,会议由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综合口、前期口、建设口、技术口、经济口负责人、纪检监察员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审议采购方案、采购文件等内容,并报处务会审定。

(六)综合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配合完成采购活动,确定拟成交单位;

(七)综合口向处务会汇报采购情况及拟成交单位,会议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方案主要包括采购范围、方式、关键技术要求、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主要条款等。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的编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货物品牌。有特殊要求、技术工艺要求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方式遴选供应商时,供应商数量必须达到3家及以上方可有效。同一品牌的货物供应商不得为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不属此要求之列。

第十五条 综合口在采购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依规签订采购合同,并及时将相关资料移交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失败和发现采购活动异常时,采购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决定其它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成交单位不按要求及时签订采购合同的,报请领导同意后,可依规确定其他供应商为成交单位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单位不得参加基建处后续分散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人在近期的处务会上通报采购情况和结果。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采购活动应主动接受上级单位和纪检监察员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和师生监督。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员、分管领导应加强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和制止,强化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用。基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如有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失败后依法不再招标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由综合口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内容或特殊情况,由处务会讨论确定。上位文件发生变化时,遵从上位文件,同时及时修订本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